一、復貴處103年9月19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333851300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免繳交回饋金。本案係新闢計畫道路,並非前條規定之適用對象。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