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囑查101年偵字28238號野生動物保育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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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1/1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11622149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署101年10月29日雄檢瑞商101偵28238字第99533號。
二、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學名:Amazona auropaliata)係屬本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4條規定以84年12月23日84農林字第4030817A號公告指定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其人工飼養繁殖者未在第55條公告適用之列。嗣本會以97年7月2日農林務字第0971700777號公告修正分類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並依第55條以98年7月7日農林務字第0981701016號公告人工飼養繁殖者適用該法。
三、倘附件-CITES證書(編號:AR2002VVB000241)合法正確,證書來源來源欄記載為:人工緊殖(C),前揭物種於92年間其買賣、飼養不受野保法規範,惟所附第2張報關單與此證書動物非同批(報關單進口數量為7,證書通關數量為2);第三張為標號33151之CITES證書附件,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學名:Amazona auropalliata)通關數量為0。
四、查野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98年7月7日後販賣人工繁殖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學名:Amazona auropalliata)亦須取得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同意始得販售。另查同法第3條第14款對「展示」之定義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其規範之展示行為係指以實體所為之展示。
五、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上網,勘認屬可供不特定人員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眾資訊傳輸場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參照)(如附件),如於自由瀏覽之開放式網路刊登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學名:Amazona auropalliata)圖片,網路應屬野保法所稱之「公共場所」,然因未有實體之展示,未具該法第40條第2款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要件。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於網路張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圖片或訊息,並有買賣之事實,則違反第3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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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74 最後更新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