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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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潘○○君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之裁處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貴府依個案事實查明並妥處,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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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5/19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30216348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3年5月15日府農森字第1030455537號函辦理。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等方法為之;另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畜、家禽或水產養殖之情形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關於本案之裁處原則,倘潘○○君確係受人委託,以獸鋏設置於委託人之農地以防治鼠害,有前述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其行為自不受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限制。惟若潘君僅因想吃鼠肉而恣意設置獸鋏、或雖受委託防治鼠害而其設置獸鋏超出必要之範圜,則可能涉及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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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22 最後更新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