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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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就象牙拍賣及拍得象牙攜帶出境等事宜提出說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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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8/04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31659661號
一、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3年7月21日動保產字第10331851800號函辦理並復貴署103年7月10日桃檢兆雨103偵13787字第061175號函。
二、查現生象之牙製品無論其年代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24條規定,野生動物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故現生象之牙製品輸出,應依野保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27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輸出手續。
三、野保法所稱之「買賣」,同民法第345條所稱「買賣」。民法第391條所稱「拍賣」屬特種買賣之一,其自當適用野保法中有關「買賣」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買賣、陳列及展示者,應依野保法第35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已函復貴署表示,門德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未曾向該處申請買賣象牙(詳如該處103年7月21日動保產字第10331851800號函(計達)說明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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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20 最後更新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