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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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函詢已在野外自然繁衍之臺灣梅花鹿族群是否具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之野生動物地位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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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8/0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30217173號
一、復貴處103年5月21日墾保字第1032901619號函。
二、經查野生動物保育法於7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野生動物指「謂非經人工飼養、繁殖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前開定義嗣經83年10月29日修正為「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按臺灣梅花鹿(學名:Cervus nippon taiouanus)為臺灣特有亞種,根據調查文獻,其野外族群已在58年左右絕跡,準此,臺灣梅花鹿已非該法當時所定義之野生動物,合先敘明。
三、貴處前依行政院院會之指示,自73年起執行臺灣梅花鹿復育計畫迄今近30年,惟執行結杲是否已達預期目標及有無繼續執行或推廣之必要,尚待釐清。鑑於本計畫之形成有其歷史背景及指標性意義,請貴處將本計畫執行之整體成果陳報行政院,本會屆時將依行政院裁示結果評估相關法令之適用,方為周延。
四、查貴管區域內之梅花鹿族群本即有國家公園法之適用,例如禁止狩獵(該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參照)。又依據生態學基本原理,動物族群穩定成長後會向外界擴散。貴處前既依國家公園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因特殊需要而引進梅花鹿,允宜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積極進行合宜之經營管理,方能兼顧保育、生態系平衡及保障民眾財產等多方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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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61 最後更新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