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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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署函詢有關「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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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4/02/26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40205294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署104年2月9日營署園字第1040005019號函辦理。
二、「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野生動物之獵捕規定,係採「原則限制、例外許可」之原則,明定於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規定。第21條規定,略以野生動物有該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例如: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危害農林作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等等)之情形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該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2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究其立法意旨,係明定野生動物有危害時之處理,因第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特殊,故排除前述之限制;且為協助農民妥善處理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問題,確實保障農民權益,並兼顧自然生態保育問題,提供農民合法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其適用範圍並無區域之限制,當然包含國家公園範圍。
四、有關該法第21條第2項所稱「緊急情況」及「人道方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以103年12月5日農林務字第1031701205號令釋示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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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78 最後更新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