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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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經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其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公告、但非該法第55條公告之物種,於逸出或遭棄養之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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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4/09/04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41663112號
一、復貴府104年9月10日府農育字第1040307658號函。
二、野生動物、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55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縶殖之野生動物,其管理適用野保法規定;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其管理適用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旨揭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既非屬依野保法第55條規定公告之物種,其管理自無野保法規定之適用;其屬人為管領之脊椎動物(如寵物)者,仍應適用動保法動物之一般保護規定。惟民眾飼養或管領前開動物,有逸出或遭棄養之情形發生時,因其與保育類野生動物種類相同,且主管機關恐未能於第一時間判別該動物究屬人工飼養繁殖或野生之個體,建請貴府可先依野保法相關規定處理,後續如有相關事證(例如晶片、腳環等)證明其為人工飼養繁殖者,再依相應之法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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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94 最後更新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