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囑查行政執行事件已查封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拍賣,是否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等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105/03/22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50707525號
一、復貴分署105年3月10日士執辰103年助執字第00000215號函。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申請買賣者應依野保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合先敘明。
三、實務上,前開申請案件由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出賣人提出,以買賣行為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管轄之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買賣行為,未限制買受人資格,買受人亦無須重複申請買受之同意。
四、野保法所稱之「買賣」,同民法第345條所稱之「買賣」;民法第391條所稱「拍賣」,自當適用野保法有關「買賣」之規定。爰此,貴分署受理義務人林○○等之行政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60條規定拍賣查封編號16(臺灣野山羊)及編號17(山 羌)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有野保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請轉知義務人依野保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申請,經買賣行為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同意後,由貴分署據以執行拍賣程序。
五、前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尚無「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回列表
瀏覽人次:2002 最後更新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