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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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審查「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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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6/11/17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61702530號
一、復貴府106年10月20日桃農林字第1060031821號函。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另旨揭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第55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合先敘明。
三、綜上,自國外輸入之動物,如屬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者,應受旨揭辦法規範。另審查申辦案件無須要求業者先行提供來源證明,以符實際市場運作情形。
四、有關動物種類之審查,貴府審核時如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動物保護法第8條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應予駁回該物種之申請。
五、受理其餘非禁止飼養、繁殖、買賣物種之申請時,請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及設備,其飼養、環保、安全、防逃之措施不足、該場所或設備未符合第5條第1項規定。
(二)繁殖經營管理規劃書之繁殖設計及方法,未符合申請繁殖之營利性野生動物所需。
(三)申請繁殖營利性野生動物種類為貿易法第11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6條公告限制輸入貨品表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動物保護法第8條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或本法第31條公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
(四)有第5條第2項所定近親及跨種配種致會生產不健康子代之情形。
六、華盛頓公約輸出入許可證僅係作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之國際間輸出入的管制文件,與國內之買賣等行為無涉。如動物來源屬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仍須依野保法第36條規定辦理。
七、建議貴府受理申請案後,可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協助審查對環境生態、貴府農產業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影響,評估是否同意核發相關許可項目。另倘經貴府核發進口許可項目,俟該業者依野保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時,如屬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仍需依同法第27條規定,提出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並同意後,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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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77 最後更新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