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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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署為偵辦106年度偵字第21765號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案囑查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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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7/03/2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1651844號
一、依據貴署107年1月12日桃檢坤良106偵21765字第004280號函暨本會林務局案陳嘉義市政府107年1月26日府建農字第1075302861號函辦理。
二、據本會林務局函詢嘉義市政府表示,國立嘉義大學兩棲爬蟲硏究社非為該府野生動物之救傷單位或協力單位。
三、經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救傷」一詞,本會目前尚無「救傷行為」之相關行政函釋,合先敘明。
四、依據一般實務觀念,野生動物之「救傷」係指對虛弱、傷病之野生動物進行醫療救治,其過程包括對該虛弱、傷病野生動物所為之捕捉丶醫療及暫養等行為。
五、按本法於75年制定草案時,係考量我國近年自然環境發生甚大變化,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不斷減少,若干原有及特有野生動物絕種或瀕臨絕種;為避免此種現象繼續惡化,須建立完善制度,以增加我國野生動物之族群。依據前開一般實務觀念,舉例而言,如民眾對於虛弱、傷病之野生動物提供食物丶飲水及休養環境,俟其體力恢復即放回原棲息環境;或主動將其捕捉、固定、送至獸醫院進行治療或通報主管機關處理等救傷之行為,似可審認有助於保育野生動物,而未具可罰之違法性,尚難認定有侵害本法法益之虞。惟若民眾對救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恢復健康後,不放回原棲息環境或交由主管機關處理,進而據為己有,則恐有違反本法第16條及第31條等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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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02 最後更新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