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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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保育類野生動物與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雜交個體認定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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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0/02/09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101603042號
一、復貴府110年1月25日府農林字第1100023905號函。
二、有關雜交動物之認定事宜,說明如下:
(一)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查華盛頓公約(CITES)之Conf. 10.17(Rev. CoP14)對於雜交動物之決議(Resolution)內容(如附件)略以,雜交動物若其血統(一般可上溯4代)中含有附錄I或附錄II之物種,則該雜交動物應受CITES規範,並依其血統中所含附錄等級較高者為該雜交動物之附錄等級。例如,其血統中至少含有附錄I物種者,該雜交動物視為附錄I物種;若其血統中至少含有附錄II且未含有附錄I物種者,該雜交個體視為附錄II物種。
(三)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據野保法第4條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亦屬CITES附錄I或附錄II之物種,爰實務上關於雜交動物之認定亦參照上開CITES決議內容之處理原則辦理。
(四)旨揭保育類野生動物與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雜交個體,依上述CITES Conf. 10.17(Rev. CoP14)決議內容之處理原則,視為與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物種相同。
三、貴府辦理檢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時,關於查獲野生動物之認定,除應查明其物種是否屬農委會依野保法第4條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外,亦應查明該動物個體來源是否為人工繁殖,與是否屬農委會依野保法第55條規定公告之物種;經綜整相關調查結果後,始得認定查獲之野生動物是否適用野保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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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6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