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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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針對110年3月23日召開「外傘頂洲設置人工保護礁及疏濬土方措施是否可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提出申請」硏商會議紀錄表示意見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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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0/05/10
發文字號:海科字第1100005326號
一、復貴署110年4月7日經水河字第11053106520號函。
二、有關貴署表示外傘頂洲養灘屬國土保育(防災)範疇,非開發利用行為,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2項之適用,說明如下:
(一)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於109年8月31日公告,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在本會公告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若為維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屬國土保護(保育)之海岸防護工程計畫,工程主辦機關或單位仍應報請主管機關審視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影響。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若為實施開發利用行為所做之防護附屬設施,開發單位仍須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申請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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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3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