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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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人為飼養逸逃後自行繁衍之非臺灣原產動物,是否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相關定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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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0/10/15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101624863號
一、復貴府110年8月27日府農林字第1100172919號函。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5條規定,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爰此,人工飼養、繁殖之動物,非屬依本法第55條規定公告者,不適用本法規定;惟該等動物逸出人為飼養環境後,於野外自行繁衍個體(以下簡稱野化個體)之適法性,本法則無明文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人為長期馴化之動物品系,如犬、貓、家畜禽、家兔、家鴿等,因管理不善、暫時脫離人為管領而在外遊蕩、野化個體,因另有動物保護法、畜牧法等其他法令規定之適用,尚不適用本法規定,併予敘明。
四、有關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的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之認定一節,本局於每年辦理之補助縣(市)政府執行自然保育計畫期末檢討暨下一年度計畫重點會議(簡稱自然保育計畫期末檢討會議)時,提出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入侵種管理計畫」預定防治外來入侵物種清單,即屬依本法第14條認定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種類,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五、至所詢民眾自行移除外來入侵種動物是否會觸犯本法第17條或第19條相關規定一節,本局預定於10月底召開之自然保育計畫期末檢討會議,將提出依本法規定辦理入侵種動物移除指引,俾利貴府及民眾自行移除外來入侵物種動物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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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532 最後更新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