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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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請釋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所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認定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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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7/07/27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0228714號
一、依文化部107年7月11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837號函辦理,暨復貴府107年5月23日府環海綜字第1070121243號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79條規定:「 (第1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第2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81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個人或團體依文資法第79條第1項向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主管機關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審查程序。至於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僅係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主管機關列冊與否之決定,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
三、次按,依文資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略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 辦理公告。......」,雖主管機關業依文資法第79條第1項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惟仍得參酌現場勘查訪視結果、個案標的實際現況與提報內容完整性,本職權依同法第81條規定逕行進入文化資產指定之審查程序。
四、再按,文資法第84條第3項規定:「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20條規定。」,依文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第3項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是以,於個人、團體依文資法第79條第1項提報後,倘該個案遇有緊急情況者,主管機關自得準用文資法第20條之相關規定,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
綜上,主管機關對「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指定為「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並依法定程序為之,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個人或團體(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且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本文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準此,無論主管機關是否依文資法第79條第1項接受個人或團體提報,進行審查及列冊追蹤,均得本於職權依文資法第81 條規定啟動審議程序,或依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逕列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後,進行文化資產指定之審查程序,並不因未經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即不得為文化資產之指定審查。爰文資法第84條第2項所定「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並非專指主管機關已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程序完成審查,並作成列冊追蹤之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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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97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