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府函詢民眾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是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111/03/28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111609170號
一、復貴府111年3月21日府農林字第1110069394號函。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3條第14款規定,「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另同法第35條第l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野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依其是否意圖販賣而分別依第40條第2款(刑罰)或第51條第7款(行政罰)規定論處,且第51條第7款規定僅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始能適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民眾於所經營商店之販賣場所(經電洽貴府確認係販售蔬菜)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臺灣水鹿角」,既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確認無實質買賣或有販售意圖,不屬野保法第40條第2款涉及刑罰之情事,貴府如審酌依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裁罰,應先查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9日公告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臺灣水鹿屬「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其產製品尚非第51條第7款規定項目,裁罰自不適用之。
四、至於是否沒入該產製品乙節,本案如經貴府審認屬違反野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情事,雖無法依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裁罰,惟第52條第2項規定略以:「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得沒入之」,爰貴府自得審酌將該產製品沒入之必要性,以示警惕。
回列表
瀏覽人次:2275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