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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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為辦理「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繁殖買賣加工許可」業務,函詢業者取得動物來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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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5/01/12
發文字號:林保字第1051650238號
一、復貴府105年1月6日高市府農植字第10530027300號函。
二、貴府函詢農民將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之鳥類可否逕交業者做為動物買賣來源乙節,茲說明如下:
(一)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第2項規定,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依前述規定於劃定區域,按該區域公告野生動物物種及其管制事項下,所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可供營利目的之須。
(二)次查本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及本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形與傳承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均為特定情形下所為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始有不受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其獵捕所得野生動物亦應有一致性處理。
三、又,依本法第21條之1第2項所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綜上,依本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獵捕之野生動物亦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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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22 最後更新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