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有關貴府函詢保育類野生動物展演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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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1/09/26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10714819號
  1. 依據本會林務局111年6月15日林保字第1111619277號移文單辦理兼復貴府111年6月10日府授農防字第1119150095號函。
  2. 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3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略以,展演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3條第14款、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保育類野生動物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3. 復查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申請展演動物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應申請同意者,應檢附其同意證明文件,查其立法意旨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於核發許可證前,應踐行野保法相關規定所定程序爰將依該法規定同意之證明文件,納入申辦動物展演許可之應檢附文件,故以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展演者,應先依野保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陳列、展示許可,再依動保法第6條之1及本辦法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動物展演許可後,始得為之,併予敘明。
  4. 為落實保育類動物應特別保育之立場,禁止過度利用,諸如表演及與人互動行為等商業目的,進而加劇原生地之非法獵捕情事,倘動物展演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野保法及動保法規定,以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陳列、展示、展演申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 地方主管機關依野保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作成同意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陳列、展示之行政處分時,應敘明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進行表演及與人互動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規定廢止原同意文件。
    2.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業者應檢附文件時,應檢視該條第5款營運計畫書所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展演內容是否與同條第7款所定依野保法同意陳列、展示之證明文件範圍相符。
    3.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發給動物展演許可證,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及第123條規定,於許可證核發時加註附款,敘明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展演內容以本辦法第3條第7款所定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依野保法同意陳列、展示之範圍為限;倘違反者,原發證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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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989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