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2年2月23日府農林字第1120049621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對於開發山坡地利用者課以繳交回饋金之經濟上負擔,藉付費制度達成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以作為山坡地獎勵造林之森林生態補償功能,同時降低開發利用山坡地之意願,以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利用速度之目的。 三、查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山坡地,係指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山坡地,本辦法第4條亦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人。另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回饋金。質言之,凡於水土保持法所定之山坡地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均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 四、綜上,本辦法適用範圍與都市計畫法發布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有無課徵土地稅金,實屬二事,爰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課徵事宜,仍請貴府按上揭處理原則逕行審認,依規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