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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回饋金計算疑義並建議修正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4/19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7160507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7年4月3日府農林字第 1070064820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13款規定,明定「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之計算方式,向義務人核課回饋金。但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5款「屬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 高度之增建行為」或第6款「屬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 其增建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或其他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回饋金。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13款規定,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其類別屬建築法第9條第1款「新建」之建築行為者, 該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即「 新建」行為之核准面積扣除建築面積)均屬核算回饋金之範 圍;但屬建築法第9條第2款前段「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即水平增建)之建築行為者,僅就該建造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即水平增建面積)核算回饋金。
四、爰此,屬本辦法第3條第13款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義務人是否須負擔回饋金繳交,均係依該建築行為對山坡地有無擾動而論斷;經判定對山坡地產生擾動者,依其對山坡地所 形成之壓力程度,據以訂定乘積比率。「新建」建築行為對於山坡地擾動情形,既涵蓋整宗開發利用土地面積(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義務人本應負擔整宗建築基地之回饋 金繳交義務;但屬建築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受「新建」建築行為之擾動程度相對較低,故其乘積比率定為6%。
五、綜上,本案貴府接獲民眾陳情認為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13款之回饋金計算方式,牴觸本辦法第3條規定乙節,應有誤解,尚無修正之必要。敬請貴府依地方主管權責妥為回覆本案陳情民眾。
六、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除外),本案所涉回饋金核處原則,請酌參。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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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