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106年11月30日陳情書並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臺端106 年12月26日及106年12月30日補充理由說明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89 年11月30日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其立法理由, 係因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乃藉由付費制度,以充實政府設立之造林基金,並同時達成抑制山坡地 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俾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 屬「特別公課」。換言之,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所造成之生態影響,透過此一機制於其他地方營造森林,以為衡平。 三、查旨揭住宅新建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新竹縣政府 106年11月1日核發該申報書之核定本並判定依102年1月31日 修正發布(以下略)本辦法第5條規定,於106年11月1日核算 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318,668元 整。嗣後,臺端申請旨揭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第一 次變更設計,續經新竹縣政府同意並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 定,於106年11月22日重新核算應繳交回饋金之金額為 251,573元整。臺端不服該行政處分,爰向本會提出異議並補充理由說明。 四、茲就臺端就本案須再次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及繳交回饋金之疑點及建議,本會回復如下: (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部分: 1、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四、 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 園...或其他開挖整地。」。據此,水土保持法係依行 為態樣不同,所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亦不相同, 而對水土保持義務人課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義務,尚非以開發程序完成與否為斷。 2、次依本會105年4月18日農授水保字第1051856551號函釋意旨,上揭「開發建築用地」係指在已得為或經容許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興建特種建築物之行為;於既有合法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內申請建築執照或非屬開發建築行為者,不適用。故完成開發之區域,其後續之開發利用,仍應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依個案事實檢視有無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適用, 本會水土保持局業以106年12月29日水保監字第 1061835868號函(計達)另案函復臺端在案。 (二)課徵回饋金部分: 1、本辦法之授權明確性:按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並於同項第2款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開發利用者有繳交回饋金之義務;又於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 通知繳交」,即已明定繳交回饋金義務發生之時點,至於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 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核其授權之目的及範圍難謂 不明確,並無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01號行政判決參照)。 2、回饋金繳交義務: (1)依本辦法(102年1月31日發布,以下略)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但有符合本辦法第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均得免繳交回饋金。質言之,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書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該行為人 原則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 (2)臺端申請旨揭住宅新建工程,既經新竹縣政府命臺端須擬具水土保持書件且擔當水土保持義務人,臺端即為本案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應屬無疑。 3、回饋金計算方式: (1)復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書件之「計畫面積」與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地方林業主管機關依各 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公告之「乘積比率」(6%至12%) 為計算要素;而本辦法但水土保持完工前,遇有計畫面積變更時,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 新算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 (2)亦即,核算回饋金之公告土地現值,係依本案水土保持義務人之水土保持書件核定時或核定變更設計時之時點為準。是以,新竹縣政府核算臺端應繳交回饋金 之金額,均係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應無違誤。 4、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疑義: (1)本會105年1月27日農授林務字第1051740190號函略以「... 申請人有無須繳交回饋因之義務,係以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掛件時,本辦法是否生效(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並於同年12 月2日生效)為斷;倘興辦事業許可為有效存續,且該興辦事業之申請掛建日確於本辦法生效日之前時,則無繳交回饋金之義務...」,質言之,申請人倘於本辦法生效前,即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掛件且目的事業核發之興辦事業許可亦存續迄今時,方無需繳交回饋金。 (2)查旨揭土地於81年間完成整體開發時,其行政程序實已終結且無本辦法之適用;然臺端於本辦法生效後,始進行旨揭建築新建工程,且經新竹縣政府審認臺端負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義務,進而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此部分新竹縣政府應無重複核課回饋金之情事,該府處分亦無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 五、綜上,有關臺端對於新竹縣政府106年11月22日函核處回饋金事件所提異議及補充理由一案,本會已秉權責就職掌相關法律、法令及個案釋例等詳予說明在案。至臺端其餘主張及陳述等,因無涉本案行政處分,不予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倘臺端對於上揭說明有進一步須釐明之處,建請就近洽詢新竹縣政府。 正本:梁〇〇 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