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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函詢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15款免繳交回饋金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1/17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71740070號
一、復貴部106年12月26日經授工字第10620434320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 第15款「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之免繳交回饋金規定,於行政院106年10月27日審查會審議結論略以「...園區廠商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收取管理費,納入園區作業基金,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0號判決之見解,屬行政機關課徵之特別公課,且管理費已涵括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相關建設費用...該管理費用之用途與目的適用本款規定...」 。質言之,科技部所轄科學工業園區範圍土地,其園區廠商繳付園區作業基金並回饋至園區維護使用等事實,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5款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先予敘明。
三、本案既經貴部援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4號判決,並依權責認定所轄工業區土地承購人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性質為特別公課,且所轄大武崙、瑞芳、林口(工二、 工三)、台中、竹南、銅鑼、南崗等工業區範圍土地,其承購人已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完竣,該費用係作為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 興建、維護或改善及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等回饋性用途,尚符本辦法第7條第15款之規範內容,亦得免予繳交回饋金。

正本:經濟部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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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