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7年1月17日中市農林字第1070002081號函辦理。 二、按「興建農業設施」係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所定,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一,該行為倘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8款「興建農業設施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或第9款「前款建築面積內,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積。」等或同條文其餘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免繳交回饋金。 三、次按本辦法第7條之修法說明第9點亦載明「...興建農業設施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之免繳交回饋金情形,即農業設施係依建築面積核處回饋金...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因無核准之建築面積,自無須核 處回饋金...」,質言之,申請興建擋土牆之農業設施,倘無須進一步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則無須核課回饋金。 四、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除外),本案通案核處原則,請卓參。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