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8年6月26日新北農林字第1081178854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山開回饋金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山開回饋金),免依農變回饋金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以下簡稱農變回饋金)。 三、次按本會106年12月12月修正發布山開回饋金辦法第4條規定,山開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明定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開回饋金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質言之,除有該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外,凡從事該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山開回饋金之行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依附表計算山開回饋金並通知山開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四、綜上,本案既經貴局釐明,旨揭用地變更係民眾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辦,非屬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開回饋金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者,自無適用山開回饋金辦法課徵山開回饋金。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所涉通案核處原則,請卓參。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