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2 年6 月30 日新北農林字第1121246515號函及本會林務局案陳〇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陳情人)112年6月29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如第13款「除前12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之人,亦即,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除有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免繳規定,即負有回饋金繳交義務,合先敘明。 三、依本會107年3月29日農授林務字第1070703205號函略以「...於山坡地從事各類開發利用行為,本須依該目的事業之實質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倘於本辦法生效日之前申請掛件者,則非屬適用本辦法之案件,無需繳交回饋金。」,亦即,申請人有無須繳交回饋金之義務,係以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掛件時,本辦法是否生效(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並於同年12月2日生效)為斷;倘興辦事業許可為有效存續,且該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確於本辦法生效日之前時,則無繳交回饋金之義務。 四、本案「〇〇山莊興辦事業開發建築計畫(下稱本開發建築計畫)」前於77年4月29日經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准予開發,現因陳情人於110-111年在本開發建築計畫B區鄰里單元內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將依據本辦法現行規定核課回饋金,致衍生本辦法適用時點及回饋金核課疑義。 五、有關本案衍生下列疑點,敬請貴部惠示卓見,俾憑研處: (一)本開發建築計畫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所稱之興辦事業計畫?又本開發建築計畫之許可效力是否同興辦事業計畫有其限期? (二)本開發建築計畫經准予開發後,其開發範圍內之後續各項開發利用行為(如申請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等)是否係屬本開發建築計畫准予開發之項目內容? 六、檢附本案相關函文、書件及類似案例法院判決影本各1份供參: (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2 年6 月30 日新北農林字第1121246515號函。 (二)欣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陳情書。 (三)臺北縣政府77年4月29日七七北府工建字第125869號函。 (四)本會107年3月29日農授林務字第1070703205號函。 (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判字第285號。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