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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範圍之非都市土地上原有農舍轉作其他用途使用,是否須繳交回饋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4/04/10
  • 發文文號:農林業字第1142206330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農業局114年2月25日新北農牧字第1140359838號函、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114年3月4日農保規字第1142602699號函副本、114年2月24日農保規字第114260213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係指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人,惟如符合第 7 條免繳情形,或屬 89 年 12 月2 日施行前已核定之案件,則無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山開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依貴府農業局函附附件,本案農舍係82年1月10日取得使用執照,開發利用行為早於本辦法施行(89年12月2日)前,且本案係申請使用執照變更,未涉及新增開發計畫與設施,有關是否須繳交相關回饋金,說明如下:
(一)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下稱農變回饋金)部分: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下稱農變回饋金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如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山開回饋金,免依農變回饋金辦法繳交農變回饋金。本案民眾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如依法辦理農地變更使用,將原有農舍轉作其他用途者,免繳農變回饋金。
(二)至山開回饋金部分:本案係將既有合法農舍變更作動物保護設施使用,並調整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倘未涉及新增建物或其他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亦無須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第3條第1項第4款「興建農業設施」等許可事項,尚非屬本辦法第3條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
四、綜上,本案非屬本辦法所規範應繳交山開回饋金之適用範圍,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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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