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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推動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計畫,如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因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事宜,敬請協助宣導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應依規繳交回饋金一案,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3/10/28
  • 發文文號:農林業字第1130715269A號
一、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所稱山坡地,指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山坡地,在山坡地範圍內興修道路、設置公園、運動場及其他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等,係屬本辦法第3條規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本辦法第4條明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前條各款行為之人,其中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回饋金,合先敘明。
二、查學校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分為兩種類型,其是否應繳交回饋金,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包含戶外球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空地新建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等兩類,係直接設置於陸地上或採用架高方式設置的太陽能光電系統,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規定,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案件,依其事務本質觀之,與本辦法第3條第11款「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之開發利用程度及類別相當,其回饋金計算方式(含乘積比率),可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11款規定辦理之。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並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繳交完竣。
(二)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包含原有風雨球場或建物上增設太陽光電系統,因未涉及山坡地開發情事,屬有建物建照或使照始增設之太陽光電設施,且該等建物應已依本辦法第3條第13款規定繳交回饋金,故屋頂型光電設施係屬本辦法第7條第4款所稱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爰非屬本辦法核課回饋金對象。
三、為順利推動旨揭計畫,建請貴部辦理太陽光電運動場相關說明會時,協助宣導如位屬本辦法所稱山坡地範圍須繳交回饋金之義務,俾利光電業者納入可行性評估,避免造成後續履約爭議及訴願等問題,徒增行政作業流程。
四、副本抄送各縣市政府,有關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繳交回饋金作業,請依說明二辦理。

正本:教育部
副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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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