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〇〇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貴市汐止區叭嗹港段車坪寮小段〇〇地號(使用面積633.68平方公尺)設置廣播電臺及其相關設施,是否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3/08/27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30235891號
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3年8月12日新北農林字第113158646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其中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回饋金。質言之,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並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繳交完竣。
三、本案據報旨揭土地作無線廣播電臺遷移發射地點使用,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 年5 月4 日通傳北決字第11200152840號函同意設置核准證明,並經該會113年3月26日通傳北決字第11300100460號函同意換發證明在案,該土地上之廣播電臺及其相關設施屬本辦法第3條第11款規定之公用事業設施應繳回饋金案件,請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第11款次規定核算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瀏覽人次:2
最後修改時間: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