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3年8月12日新北農林字第113158646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其中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回饋金。質言之,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並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繳交完竣。 三、本案據報旨揭土地作無線廣播電臺遷移發射地點使用,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 年5 月4 日通傳北決字第11200152840號函同意設置核准證明,並經該會113年3月26日通傳北決字第11300100460號函同意換發證明在案,該土地上之廣播電臺及其相關設施屬本辦法第3條第11款規定之公用事業設施應繳回饋金案件,請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第11款次規定核算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