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3年3月15日屏府農林字第11311302200號函。 二、按本部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人,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合先敘明。 三、本案係貴府111年10月27日屏府教體字第111307663000號許可設置之無動力飛行場,以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人員、遊客等使用,從其事務本質觀之,尚與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設置公園、運動場或高爾夫球場」之類別相當,其回饋金計算方式(含乘積比率),可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6款「設置公園、運動場」之規定辦理。 四、另據貴府來函說明旨揭無動力飛行場除數座如遊客休息室、儲物室等無固定基礎設施外,餘皆作草皮植生及維持林木生長,查本部113年3月11日農授林業字第1130209445號函同意旨揭土地作非林業使用在案,許可細目包括「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相關設施」、「無動力飛行運動儲物相關設施」、「衛生設施」等3目,故該等設施如涉及申請建造執照,須依建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10%計算外,餘建築面積以外者,則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6%計算之,請貴府依上開計算方式核處回饋金。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