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13年11月22日新北農林字第1132320554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人,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合先敘明。 三、查旨揭露天海釣場係屬垂釣設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列屬丙種建築用地「戶外遊憩設施」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次查,內政部營建署官網公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113年9月送法規會審查版)」附表1針對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載明垂釣設施屬第3群組觀光類群第3-3項「運動或遊憩設施」細目之一,其容許使用項目,均歸類於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之免經申請使用設施。上開兩種土地使用管制法令對於「垂釣設施」容許使用項目係歸類在公園、運動場、各式球場、運動設施等容許細目,故從「露天海釣場」之用途及性質觀之,尚與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設置公園、運動場或高爾夫球場」之類別相當,其回饋金計算方式(含乘積比率),可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6款「設置公園、運動場」之規定辦理。 四、另據貴府來函說明旨揭用地既經貴府經濟發展局審認無建築規劃,且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無須提送開發計畫,並同意旨揭土地利用在案,其回饋金繳交是否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5款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之適用,請貴府就個案事實審認後處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