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〇〇〇君申請貴市和平區環山段〇〇地號之露營場設置登記案,其管理室及衛生設施,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替代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未有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資料,是否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及收取基準、時點為何,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4/06/05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40710813號
一、復貴府114年5月9日府授農林字第1140128486號函。
二、有關「露營相關設施」應否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及其計算方式,查本部業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6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672號函(諒達)函示在案,如經貴府審認露營相關設施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准容許設置之類別,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3款或第14款規定核算回饋金。換言之,露營場之衛生設施或管理室如涉及須申請建造執照,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款次13核算回饋金,另營位設施不涉及建造執照申請,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款次14核算回饋金。至露營場聯外道路部分,依本部113年10月1日農授農保字第1130238958號函略以:「...考量露營場範圍內設置之聯絡通道,仍係為露營相關使用之目的,以便利場內露營設施之聯絡通行使用...」(諒達),故露營場聯外道路亦屬露營相關設施面積,其回饋金計算方式係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款次14核算,先予敘明。
三、關於本案露營場申請人具有原住民身份,其露營設施之管理室、衛生設施未申請建造執照,可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如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申請登記露營場,經露營場管理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管理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露營場管理機關備查。」辦理。
四、依交通部觀光署112年 12 月 7 日第三次修正公告之「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 FAQ」第8項意旨,倘露營設施符合上開替代建造執照要件,則屬無須申請建造執照情形,應屬本辦法第3條第14款其他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3條第13款所定「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
五、綜上,本案回饋金核課時點與方式說明如下:
(一)核課基準日: 以貴府113 年6 月7 日中市觀管字第1130007212號函核准設置露營場為計算基準日。
(二)核課範圍及面積:管理室24㎡、衛生設施42.5㎡、營位設施108㎡、聯絡通道114.6㎡,合計面積289.1㎡。
(三)計算方式:依回饋金計算方式「核准面積289.1㎡」×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6%核算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
瀏覽人次:3
最後修改時間: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