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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工業區」之社區住宅與「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南投旺來產業園區」之廠房興建案件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9/10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70229476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6月4日府授農林字第1070126176號函、嘉義縣政府107年5月30日府經開字第1070105045號函及南投縣政府107年7月10日府農林字第1070156039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均負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但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方得免予繳交。
三、茲就旨揭回饋金核處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7條第15款修法說明略以「基於政府施政一體及對同一土地不重複核課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等原則,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案件之土地面積,應免除其繳交回饋金之義務」,質言之,凡適用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本辦法規定之案件,回饋金繳交義務人倘可舉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金錢或代金之性質為特別公課且具回饋性質等事實者,該土地面積即無須繳交回饋金。
(二)中央設立工業區案件部分:依經濟部107年7月5日經授工字第10700630150號函(詳如附件1)略以「...承購人所承購者如係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編定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無論是社區用地或產業用地,皆須依據上開規定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本部106年12月26日...及貴會107年1月17日...函已認定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15款之規範容...」,是以,本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免繳交回饋金。
(三)地方設立產業園區案件部分:1、續經經濟部107年7月17日經授工字第10700643300號函(詳如附件2)略以「...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產業園區,依法由承購人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該基金用途,考量各地方政府對其用途有不同規劃...」。
2、爰此,本案經機關認定符合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亦得依本辦法第7條第15款規定免繳交回饋金。
四、副本抄送其他各主管機關,本案回饋金核處原則,請卓參。

正本: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
副本:經濟部、本會林務局、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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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