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處107年9月19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76012147號函辦理。 二、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明定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質言之,除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需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依附表計算回饋金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1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按本辦法第7條第11款明定「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得免繳回饋金,其修法說明已明定「...私有土地經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民眾為求通行而先自行施作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民眾為求通行,自費於公有土地闢建都市計畫道路,於完成開闢道路後,該土地將捐贈國、公有或自行出資替政府完成計畫道路等情形...免繳交回饋金之情事,以符人民之法律感情...」。質言之,民眾申經准予於山坡地範圍之公、私有土地從事計畫道路闢建案,且於完工後無償供公共使用時,即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1款規定,免繳交回饋金。 四、副本抄送其餘各地方主管機關,本案通案原則,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副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