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12年5月4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123012191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人。亦即,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者,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回饋金,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繳交完竣。 三、按本辦法第7條第14款規定,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者,得免繳交回饋金。質言之,當事人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須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倘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係實施災害復原重建之行為時,即無須繳交回饋金。另參照法務部106年9月14日法律字第10603511560號函釋略以:「…按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因素均屬之,…。」。 四、綜上,本案當事人所有之建築物,不論為海砂屋與否,倘歷經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房屋傾頹、裂損等損害現象而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貴府認定係實施災害復原重建之行為時,即無須繳交回饋金。有關涉及個案審認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貴處參照前開原則審視當事人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參照前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