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3年11月5日府農林字第1130242934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第16款「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規定之立法總說明為維護山坡地生態資源存續兼顧政府照護原住民族群之居住權利,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解決原住民無自有房屋居住之政策,且考量後續區域計畫法退場後銜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制度,合先敘明。 三、上開法條係考量原住民族自用住宅權利,係屬本辦法第3條第13款規定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建築基地面積是建築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次查,建築法第11條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爰本辦法所稱建築基地面積係建造執照之「基地面積」。 四、有關貴府所詢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如大於330平方公尺之回饋金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7條第16款條文立法目的,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330平方公尺,故貴府在核處應繳交回饋金數額時,係扣除上開免繳回饋金面積後計算得之。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