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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文化景觀「〇〇〇〇山上劇場」因應計畫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4/12/2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42229671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4年10月21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143021389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下稱山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人,其中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山開金。質言之,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所列須繳交山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除有本辦法第7條各款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山開金,並通知義務人於1個月內繳交完竣。
三、本案屬文化景觀案件,由貴府文化局就建築物之都市計畫、建築、消防法令辦理檢討,經設計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因應計畫,且經該局會同貴府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後,同意核准,並據以進行後續建築行為。查旨揭建物性質係屬本辦法第3條第13款規定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須依本辦法第5條及附表款次第13項規定核算回饋金。惟因旨揭建物未領取貴府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致無法適用上開回饋金計算方式。爰依其事務本質觀之,本案係屬新建行為,尚符本辦法第3條第14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其回饋金計算方式(含乘積比率),請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款次第14項「其他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規定辦理,即「核准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6%」計算之。至本案「核准面積」部分,依旨揭因應計畫附錄五-因應計畫圖所示,建築面積243.3㎡,如對建築面積認定尚有疑義,請貴府文化局逕予釐明。
四、另本案是否適用本辦法第7條第14款「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之免繳規定,查本案係因電線短路引發火災焚毀而申請重建,依法務部106年9月14日法律字第 10603511560 號函釋意旨,按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所致,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因素均屬之。而不可抗力與不可歸責分屬不同概念,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未必即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是以,本案尚難認屬不可抗力情事,爰本案不適用本辦法第7條免繳回饋金規定。
五、本案請貴府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核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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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