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7年10月29日新北農林字第1072043063號函辦理。 二、按私人申請山坡地住宅新建工程之建造執照案件,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計算方式,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13款規定,應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新建建造執照登載之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及所定乘積比率計算之。 三、上揭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倘有非屬山坡地範圍範圍之面積,即得本辦法第5條附表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利用許可面積(以下簡稱核准面積)倘有包含非山坡地範圍之面積...地方主管機關於計算回饋金時應予扣除之...」核處之。 四、至於本案建築面積分屬不同地號所衍生回饋金計算疑義,經本會林務局洽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1071361114號函(影本如復)復略以「...涉及建造執照之建築面積計算部分...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項目,係由建築師設計簽證負責...」,併請貴局卓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