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10年2月20日新北農林字第1100330455號函。 二、查,貴局110年2月8日新北農林字第1100273123號函(略以)係因開發面積變動,重新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請本會林務局退還回饋金溢繳之1萬7,932元,該局業以110年2月18日林造字第1101604773號函函復貴局並將申退款項匯入貴局指定帳戶在案。 三、至本案應將溢繳回饋金退還〇〇〇君或〇〇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仍請貴局依實際事實認定,本權責依規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