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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美城段〇〇地號及東香段〇〇地號等27筆土地遊憩設施區(一般旅館)開發案山坡地回饋金之核課時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1/12/01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11632694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11 年10 月11 日府產農字第1110153531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處分通知時,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12%進行計算。
三、次查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7款已明定「開發遊憩用地」之回饋金核算方式,依開發程度及是否須申請建造執照,分別以乘積比率6%或10%計算。亦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開發遊憩用地時,林業主管機關即應依規定,以核准開發面積課徵回饋金,倘有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等,則按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分別以乘積比率10%及6%核課。
四、鑑於開發遊憩用地係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且係屬多階段之開發程序,包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興建遊憩用地容許設置之相關設施及其他實際開發利用遊憩用地等行為,期程繁長,故遊憩用地各階段之各項開發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內之開發行為,爰開發強度產生變動而使同一範圍內之回饋金乘積比率變更,係屬原回饋金之修正而非新案件,應按原回饋金核算方式,以原計算回饋金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亦即,本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遊憩用地之開發許可,林業主管機關即依其核准面積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計算回饋金。俟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後,再依其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分別以原計算回饋金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及6%計算,經扣抵原計算金額後,無息多退少補,以符本辦法依實際開發利用程度核算回饋金之精神。
五、綜上,本案開發遊憩用地既經貴府於111年8月24日府都規字第1110128014函許可開發在案,本案回饋金核課方式請依前述原則辦理,「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則以貴府同意開發許可年(111年)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至如開發單位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及第26條規定期限完成應辦事項,致使其原開發許可失其效力,尚非本會職掌範疇。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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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