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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民眾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8/16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71663239號
一、復貴府107年5月18日府農林字第1070111715號函。
二、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興建農舍」屬本辦法第3條第3款所定,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並應按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3款方式計算如下:
(一)回饋金金額:「農舍用地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9%」。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三)依本辦法第7條第7款規定,農舍用地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免繳交回饋金。
三、茲就貴府函詢農舍建築執照未列農舍附屬設施面積之案件,可否僅就建築面積進行核算乙節,說明如下:
(一)經本會林務局函洽內政部營建署,該署以107年8月1日營署綜字第1071249473號函復略以「...關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訂有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審查項目...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應備具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等文件。是關於個案農舍用地面積之查察...宜由地方政府就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與建築執照等相關文件所載農舍用地面積予以查對...」。
(二)爰此,「興建農舍」案件於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計算回饋金時,倘其建造執照未登載農舍用地面積時,主管機關應洽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與建築執照等相關文件所載農舍用地面積予以查對後,依本辦法規定核處。
四、隨文檢附內政部營建署107 年8 月1 日營署綜字第1071249473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請貴府釐明個案事實並依規辦理。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除外),說明三、四所涉回饋金核處原則,請卓參。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以上均含附件)、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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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