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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團法人〇〇〇〇〇〇申請退還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〇〇〇地號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1/12/23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111634550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11年10月21日屏府農林字第11158437200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104年3月3日農林務字第1041740435號書函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依其立法意旨,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對環境造成衝擊,藉由付費制度,作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並抑制山坡地開發。開發利用範圍倘經依法劃出山坡地,其繳交回饋金可否申請退還,仍應以山坡地劃出時,實際上有無開發利用行為為斷,以符本辦法之立法意旨。
三、貴府核發建造執照時,認定旨揭土地地號屬山坡地範圍,即以110年2月23日屏府農林字第11006317500號函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財團法人〇〇〇〇〇〇繳交,且該〇〇〇亦於110年3月15日繳交新臺幣71萬369元完竣。
四、旨揭土地地號於本會110 年8 月3 日農授水保字第1101865533號公告劃出山坡地範圍之前,倘已進行實質開發,已對環境造成衝擊,自不得退還回饋金。惟旨揭土地地號依本會上揭公告,自111年8月3日起已非屬山坡地範圍,致本案之建造執照成為非屬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及本辦法第3條所定應繳交回饋金之山坡地開發行為。本案可否退還已繳交之回饋金1節,倘經貴府查明該筆土地地號於本會前揭公告劃出山坡地範圍之前,仍處於尚未進行實質開發之情形,得參照本會104年3月3日農林務字第1041740435號書函函釋意旨辦理。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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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