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4年5月16日府農森字第1140020437號函辦理。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自106年12 月 12 日修正發布後,業已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下稱回饋金)之繳交基準、方式及時限,地方政府如認定個案符合本辦法第4條所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第5條及附表規定核算回饋金。惟本辦法並未明文授權得以分期繳交回饋金,爰關於〇〇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期付款一案,歉難同意,先予敘明。 三、次查,現行部分回饋金案件倘義務人,因其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出現分期繳交情形,係屬地方政府依本辦法核課回饋金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經地方政府催繳未果,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之,並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酌情辦理,非屬源自本辦法規定,併予敘明。 四、本案仍請貴府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核課回饋金作業。 正本: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