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2月4日屏府農林字第1155022701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符合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稱回饋金)。按本辦法第7條第11款「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規定,係以無償供公共使用及計畫道路為適用要件。 三ˋ、惟依貴府來函所附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115年1月30日墾企字第1150000701號函說明二所示,當事人於恆春鎮白砂段OOO地號土地部分範圍係經認定為「現有巷道」,非屬「道路用地」,尚未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1款所定免繳交回饋金規定。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