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4年12月19日屏府農林字第1140346905號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2月5日原民土字第1150006596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如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之人,原則負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繳交義務;惟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三、查本辦法第7條第16款:「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係為維護山坡地生態資源永續,並兼顧政府照護原住民族群之居住權利,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解決原住民無自有房屋居住之政策,並銜接區域計畫法退場後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制度所定。 四、針對上揭「自用住宅」之定義及其適用對象,經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函詢原民會115年2月5日原民土字第1150006596號函(如附件1)釋復如下: (一)為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興建住宅之興辦事業計畫,該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及第45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 (二)上開要點所稱「自用住宅」之認定方式,前經該會洽內政部,復以106年9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434445號函(如附件2)釋略以:「所稱『自用住宅』認定標準1節,考量該條文規定之立法原意既為照顧特殊地區無自有住屋者所訂定,倘經查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得供居住使用之自有房屋,自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至於上開自用住宅面積如大於330平方公尺之回饋金計算方式,可參考本部113年12月9日農授林業字第1130250292號函略以:「四、...依本辦法第7條第16款條文立法目的,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330平方公尺,故貴府在核處應繳交回饋金數額時,係扣除上開免繳回饋金面積後計算得之。」辦理。 六、隨文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2月5日原民土字第1150006596號函及本部113年12月9日農授林業字第1130250292號函影本各1份。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