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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財團法人OOOOOO主張從事公益及教育事業者是否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3/20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6580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3月9日府農森字 第1154011168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凡從事各款山坡地開發 利用行為(如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 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之人),原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但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規定 者,得免繳交回饋金。
三、次按本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由中央、 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亦即,山坡地之開發利用係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私立學校興辦時,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方得依規判定為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
 四、綜上,本案既經貴府釐明,財團法人OOOOOO係民國 80年間向貴府申請立案之「財團法人OOOOOOOOOO」,所申請少年服務機構符合「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所定之「安置及教養機 構」,該機構新建工程(坐落新竹縣寶中段OOO地號等6筆地號土地)之起造人為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非屬本辦法第7條第3款所定「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 人或學校興辦」之情形,仍須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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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