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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OOO君申請新建工程(坐落臺中市清水區牛罵頭段OOO地號等5筆土地),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4/08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0209472號
一、復貴府115年3月6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071287號函。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 各款行為(如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 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之人,原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後,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 表計算回饋金,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附表第13款明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 新建行為」之回饋金計算方式為「(建築面積 ×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11%)+( 建築面積以外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比率 6%)」,且該附表說明二亦載明「建築面積係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即核准面積扣除建造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之土地面積。」。質言之,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3條第13款規定所課徵之回饋金客體,係以建築主管機關 核准建造執照內容為準。
四、復按建築法第28條規定略以「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 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 執照。...」。
五、綜上,本案貴府來函所附當事人申請圍牆新建工程之建築 執照,究係建造執照抑或雜項執照?請洽貴府都市發展局釐 明並依本辦法規定核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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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