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3月10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076531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 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行為之人,原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後,應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計算回饋金,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次按本部114年3月13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204636號函(諒達)略以「...畜牧場係經本部改制前農委會於88年11月核 發農畜牧登字第004483號畜牧場登記證書...89年10月5日 航空照片即已存在前開88月11月畜牧設施,本案實質開發利用行為,於本辦法訂定生效(89年12月2日)前即已完成...113年間向貴府申請補辦上開畜牧設施建造執照,僅係補正合法程序...免繳交回饋金...」,質言之,於本辦法訂定生效前,畜牧場所有人已獲主管機關核發畜牧場登記證且完成實質開發,其後續補辦該畜牧設施建造執照等 行為,非屬適用本辦法案件,無須繳交回饋金。 四、綜上,本案既經貴府釐明案情事實,請本權責依本辦法及上開個案函釋規定續為核處。爾後,如有類此個案,亦請貴府依說明三之通案原則逕為核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