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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臺中榮民總醫院興辦第三醫療大樓之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停車場用地案(座落臺中市西屯區國安段OOO地號等7筆土地),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4/22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7151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3月18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086009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 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符合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經查該條第3款「由中央、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學校興辦」之修正說明略以「...按現行條文第三款所涉『中央、地方各 級政府機關』之意涵,係以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行政機關』為適用範疇。惟考量各行政機關所屬之機構與近年依法設立之行政法人等政府組織,其執行任務之名義與職能均等同於機關,爰增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免繳回饋金之對象。」。亦即,凡屬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興辦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基於政府施政一體,免除其繳交回饋金 之義務。 
三、查「臺中榮民總醫院」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設立,隸屬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其性質屬中央政府機關之下設機構」,符合前開辦法第7條第3款所稱之「政府機關(構)」。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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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