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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OOO開發新建工程(座落貴縣田中鎮東源段OOO地號等9筆土地)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4/29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08836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4月7日府農林字 第115012989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所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附表說明二:建築面積係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填 列之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以外面積即核准面積扣除建造 執照填列之建築面積後之土地面積。
(二)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新建行為:
1、回饋金=(建築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11%)+( 建築面積以外面積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 6%)。
2、所稱新建行為:係指建築法第9條第1款「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或第2款後段「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之行為。
(三)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
1、回饋金=建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比率 11%。
2、依本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屬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高度之增建行為,免繳交回饋金;依同條第6款規定,屬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其增建面積以外 之土地面積,亦免繳回饋金。
三、次按本部115年3月10日農授林業字第1140259098號函(副本諒達)略以:「...經洽內政部114年12月26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16965號函示如下:...『基地面積合計』: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 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 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爰『基地面積合計』係為建築基地面積之合計。」。 
四、綜上,本案鼓山寺開發新建工程基地範圍內涉及合法建築 物補發使用執照之建築面積,是否屬本案新建工程之基地 面積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納入開發範圍檢討,仍應以貴府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所登載「基地面積合計」為斷。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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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