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4月28日府農森字第1150015000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5條第1項附表所列屬第3條第14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備註列舉「設立托育、社福及醫療設施等」之回饋金核課方式,實務上係以本辦法第3條第13款所定建造執照行為為基礎,經回饋金主管機關審視其建造執照內容,倘有出現托育、社福或醫療設施相關註記時,應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籌設許可屬實,得逕為適用附表第14款回饋金計算方式辦理,無須函詢中央再行認定。 三、反之,經洽該管主管機關無法確認時,回饋金主管機關將逕為適用附表第13款回饋金計算方式辦理;惟回饋金繳交 義務人倘繳費且完成開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屬托 育、社福或醫療設施時,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變更原回饋 金處分(由第13款改為第14款),並針對溢繳回饋金部分, 併為申請退費。 四、綜上,本案倘經貴府釐明,財團法人OOOOOO辦理之 「OOOOO計畫」(坐落於新竹縣寶中段000地號土地)其山坡地開發利用行 為,用途明確為「福利機構使用」,且其籌設許可經貴府查證屬實,則請逕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所列第3條第14 款核算應繳回饋金。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有關本案說明二、三所涉通案性原則,請參照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新竹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除外)、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