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15年4月22日新北農林字第1150761788號及115年4 月24日新北農林字第1150785548號函。 二、依農業部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 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1款明定「無償提 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得免繳回饋金,其修 法說明已明定「...私有土地經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民眾 為求通行而先自行施作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民眾為求通行 ,自費於公有土地闢建都市計畫道路,於完成開闢道路後 ,該土地將捐贈國、公有或自行出資替政府完成計畫道路等情形...免繳交回饋金之情事,以符人民之法律感情...」 。 三、次按本部前於107年10月5日以農授林務字第1071666221號 函釋(影本如附,略以):「....民眾申經准予於山坡地範圍 之公、私有土地從事計畫道路闢建案,且於完工後無償供 公共使用時,即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1款規定,免繳交回 饋金。」。 四、綜上,本案既經貴局釐清係民間企業之私人土地經規劃為 都市計畫道路,且闢建完工後係無償提供於公眾使用,請 本權責依本辦法及上開個案函釋規定續為核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署森林產業組